| ———追踪林俊杰未出席“巨星演唱会”的真相及相关处罚
昨天,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张哲向沪上媒体通报了有关7月29日在虹口足球场举行的“2006激情久游亚洲巨星演唱会”上,林俊杰未能到场演出一事的情况。他指出:根据国务院颁布实行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这台演唱会的申报单位,因在演出中发生
违规行为将受到文化主管部门的公示。目前,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和虹口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已在对此事进行调查,查明责任后,将对操办演唱会的相关单位进一步处罚。
批文姗姗来迟?
演唱会有关主办单位在接受一些媒体记者的采访时认为,林俊杰未能到场的原因比较复杂,但“批文姗姗来迟,让人误以为没有批文”,似乎是引发此事的原因之一。据了解,这台演唱会因涉及邀请境外演员参加演出,因此,由具有涉外演出资质的北京中录同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7月6日向上海文广局有关部门提出申报。上海文广局与文化部分别经过初审和审批,只花了20天时间便向申报单位告知了批复意见,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涉外演出审批手续允许在25个工作日之内。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提前完成了审批手续,有关主办单位还声称是“批文姗姗来迟”,显然是想推卸应该承担的责任。
是否营业性演出?
歌星未能到场演出一事发生后,演唱会主办单位人士反复强调:“这是内部庆典,不对外售票。”
言外之意,内部庆典不属营业性演出。但是,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具有售票与包场、支付演员报酬、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产品促销、有赞助或捐助等方式之一的演出,均属营业性演出。因此,这台演唱会无论是“内部庆典”还是“不对外售票”,都是营业性演出。既然是营业性演出,发生违规行为,当然就要按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哪条法规?
在这台演唱会的宣传和广告中,都有林俊杰到场演出的说明;在主办单位向政府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的文件中,也明确列出了林俊杰参加演出的内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8条“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用法规明确了演出举办者的义务。但是,这台演唱会举办单位明明知道林俊杰不能出席演唱会,演出前和演出期间均未尽这个义务,导致演出结束后一些观众不肯离场甚至要求退票,显然应该承担违反这条法规的责任。
如何给予处罚?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这台演唱会至少涉嫌违反了“非因不可抗力停止、中止或者退出演出”和“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这两款。处罚的依据也在法规中规定得十分明确:由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其违规行为;演出举办单位在两年内再次被公布的,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此,上海文广局本着“谁申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首先对北京中录同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并记录在案。由于这台演唱会还有上海长远文化传播公司和益元堂广告传媒公司等单位参与,文化市场执法部门正在对这台演唱会进行深入调查,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将分别对涉嫌违规单位提出进一步的处罚意见。 |